2024年公基常识考点汇总400篇——“剥夺政治权利”

2024-04-04 09:46:37阅读()

2024年公基常识考点汇总400篇——“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一、具体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新途径教育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上述权利内容,不是只剥夺其中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上述四项权利。

二、剥夺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适用对象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新途径教育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期间。

【注意】服刑期间是自然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可与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时间一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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