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基常识考点汇总400篇——“刑事回避制度”

2024-04-04 10:49:54阅读()

2024年公基常识考点汇总400篇——“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一、适用回避的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查勘定侦翻书)新途径教育

二、应当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人员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作出回避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新途径教育

四、其他规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例】1.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中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负责人决定

B.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C.辩护人申请回避后,侦查人员应立即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D.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

【解析】AB 项正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 项错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D 项正确,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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